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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第4页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87号)明确的筹资标准、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再报销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三、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

(一)城乡居民就医报销,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流程依次报销补偿。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参保患者合规医疗总费用。

(二)各级医保管理、经办机构要保持基本医保报销政策稳定,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不低于以往已确定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报销标准。

(三)本通知确定调整的内容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执行。

(四)要严格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9号)要求,对确定的分级诊疗病种,未经转诊越级诊疗、未经审核私自到省外就医的,大病保险执行与基本医保相同的不予报销政策。符合分级诊疗条件但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的,大病保险亦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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