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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第5页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87号)明确的筹资标准、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再报销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是充分发挥大病保险托底保障作用,最大限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细化配套措施,发挥政策合力。各级医改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完善考核评估,确保大病保险政策持续平稳运行。

(二)增强服务能力。各级医保管理经办机构要积极推动基本医保管理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与大病保险经办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及时提供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报销结算信息。经办商业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协作,增设服务窗口和网点,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方便群众报销。

(三)规范诊疗行为。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规范诊疗行为,有效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群众就医负担。要严格按照分级诊疗病种收治病人,按临床路径和基本医保目录规范诊治,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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