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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版)-第3页

为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扩大公积金贷款制度惠及面,充分发挥其住房保障作用,满足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需求,降低广大缴存职工住房贷款成本。

(六)所购住房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且该房屋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七)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均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九)“商转公”贷款银行应为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之一;

(十)申请人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商转公”贷款担保;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商转公”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六条“商转公”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且不高于原商贷剩余本金部分(以万元为单位取整),同时不得高于借款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第七条“商转公”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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