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受委托银行负责借款人信息的维护及逾期三个月以内的催收工作,担保机构负责抵押物的管理和不良贷款诉讼。
第十九条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致使公积金中心决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担保机构应当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二手房贷款清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高陵、长安、户县、周至、临潼、阎良、蓝田可以根据各自当地房管部门二手房交易政策,在本操作规程上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西房金发[2006]10号)废止。本操作规程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