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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4页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参保居民死亡的,其家属应在30日内持户口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到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制定)。

第十条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统一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下同)。

第十三条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按人均缴费额的60%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下同)。在整合过渡期内保留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但要逐步过渡到门诊统筹。家庭账户(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其余额可继续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省里有关政策精神,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对门诊统筹基金或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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