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大病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保险的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第四条每月从上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扣除按规定提取的省社会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市社会保险风险储备金后,剩余部分划拨2%作为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
大病保险可接受公益慈善等多渠道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及其营运收益、各项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七条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后,按本办法享受规定的相应险种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与参保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险种及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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