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大病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保险的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2.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前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8倍、10倍。
(三)我市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以及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1.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8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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