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大病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保险的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2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困难群体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37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大病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保险的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2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困难群体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3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