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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第3页

按照国家试点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五、关于筹资机制

我省目前已经试点的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划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费率等渠道筹集,长春市政府还一次性为长期护理保险拨付了启动资金,《实施意见》总结了试点地区上述做法并在“筹资渠道”中予以明确。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实施意见》又提出逐步探索建立以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等为辅互助共济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既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保险基本原则,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体现了保险“互助共济、大数法则”的基本性质,增强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在具体筹资标准上,根据市级统筹的原则,《实施意见》提出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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