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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第5页

按照国家试点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八、关于管理服务体系

《实施意见》提出了建立包括“基金管理、协议管理、支付管理、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经办能力建设”为主要内容的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在基金管理方面,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互挤占和调剂。

二是在协议管理方面,试点阶段各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方式,建立申请、评估、签约、考核、退出等机制。同时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2号)要求,《实施意见》明确了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有2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

三是在支付管理方面,建立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制定待遇申请和资格审定及变更等管理办法。付费原则上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探索采取人头付费、床日付费、定额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加强费用控制管理,提供便捷高效的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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