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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第4页

按照国家试点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六、关于保障范围

按照国家试点要求,《实施意见》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长期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考虑到部分人员虽然未达到重度失能状态,但因年老等因素已经中度失能,同样需要护理需求的实际,《实施意见》明确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探索将长期中度失能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对短期失能人员,因其不属于长期失能的范畴,且多数为因病短期失能,故《实施意见》明确其所发生的临时性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所需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探索通过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予以解决。

七、关于待遇支付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具体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长期护理保险不设起付标准,各统筹地区可根据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合理设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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