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设立“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专户,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督促用工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八)强化专项检查。对各市州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结合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适时开展政策效果督导检查,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2018年组织开展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十九)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省审计厅牵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确保全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