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病种除外)。将日间手术病种纳入病种付费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病种点数结算的周期,以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时间为准,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为一个年度周期;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度周期。
第二十五条病种点数、基准病种及其年度各等级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统筹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考核系数等的确定及其调整,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夷陵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公立医院)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病种付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宜人社发〔2015〕44号)同时废止。《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结算的通知》(宜人社发〔2013〕45号)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