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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页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缴存担保保证金

第五条担保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由公积金中心、保证金开户银行(简称受托银行)共同监管。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同意受托银行上报的按揭楼盘准入后,公积金中心、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贷款按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缴交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

第三章担保责任

第八条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单位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落实抵押责任或全部结清时止。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全部结清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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