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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3页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九条担保单位没有按《协议》要求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该《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

第十条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时,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协议》规定,从担保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中予以划转。保证金如因诉讼等原因被司法部门扣划,担保单位应及时补足。

第四章解付担保保证金

第十一条担保单位担保责任解除后,可以向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申请解除担保责任,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贷款担保期间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或已办理个人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可申请解付保证金;住房贷款担保公司在贷款担保期间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可申请解付保证金。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在受理解付保证金申请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通知委托银行办理解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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