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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管理的通知-第2页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就业流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近期,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台《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管理的通知》。

3、缴存单位和职工虚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的,不予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业务。缴存单位利用地域间政策差异协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17〕20号)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单位和职工的违法信息将纳入我市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向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报送。

4、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定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接续等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5、本通知自2017年11月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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