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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知-第11页

为了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功能,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我们研究起草了《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1月22日发布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6年底,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8098万人,其中农民工4659万人。共有484万人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月人均领取1051元;为76.2万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助28.3亿元;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79.9亿元,月人均292元;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促就业支出2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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