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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联合发文:房地产商不得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 -第2页

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增加了购房人购房成本,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的合法权益,干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应当配合提供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项目资料及企业资料。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项目资料及企业资料。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以提高房屋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或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差异等任何形式增加购房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

三、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协调、督促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统筹协调、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刚需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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