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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6页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基金应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和随意改变支出标准。

第十九条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金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参保农村居民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养老金待遇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按规定计发标准,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村居民全额给予补助的养老金待遇以及为鼓励长期缴费而加发基础养老金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参保农村居民达到养老金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某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目前为139月)计算,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参保人死亡时一次性支付其合法继承人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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