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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7页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或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原则上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打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按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公章。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收到经办机构支出计划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对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应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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