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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第2页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保证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四)调整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规定。职工及其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五)精简提取申请材料,大力推动网上业务办理。按照国务院和我市“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落实我市“政务一网通改革”相关工作,精简提取申请材料,减少审核环节,实现业务办理“最多跑一次”。积极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大幅提高网上业务办理事项占比,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六)推进信息共享,加强异常提取行为审核。加强与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信息共享,联网核查个人身份、婚姻登记、住房交易等信息。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购买同一套住房、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严格核查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

 三、开展违规提取治理工作

(七)加大执法力度,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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