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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2号)和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2次会议纪要,现调整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2号)和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2次会议纪要,现调整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1、调整购房提取年限及范围。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购买新房的以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协议成立日期为准),3年内每年(间隔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及同户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

2、取消装修提取业务。

3、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4、规范偿还贷款购房提取范围,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余额,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本通知自2018年5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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