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五、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申请人携带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抵押注销证明等材料,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六、办理抵押登记
贷款银行按照不动产登记和交易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商转公抵押登记手续。
七、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贷款银行取得商转公抵押登记证明后,及时通知省直公积金中心安排贷款发放工作,并通过银行转账将贷款金额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八、借款人依约还款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款,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九、贷款清户撤押
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持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和身份证等材料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清户手续。贷款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和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条 暂停或恢复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遵循以下运作机制:
一、为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加强省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省直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恢复或暂停,视资金流动性状况按照季度确定并调整,即当上一季度中有两个月份的个贷使用率小于或者等于90%时,恢复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当上一季度中有两个月份的个贷使用率大于90%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省直公积金中心于每季度初根据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状况,公告暂停或恢复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期间,如遇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状况时,商转公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度,按照借款人贷款审批先后顺序安排贷款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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