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医改,落实“放管服”要求,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增强参保人员获得感,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照护需求,提高我市医疗、照护保险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医疗、照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如下。
6.根据异地就医实际情况,为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异地就医住院期间使用的医嘱单有明确记载的治疗必需、医院又无法提供的药品和检查治疗,要求病人自行外购或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因特殊原因不能记入住院总费用,参保人员补充以下医院盖章的证明材料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有关目录规定参照住院费用核报,不累计起付线和住院次数。
须补充的材料有:①住院期间的医嘱单;②住院医师开具的与药品相对应的处方;③医院无法提供药品、检查治疗且未能记入住院总费用的原因说明。
7.从2019年1月1日起,定点护理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不分护理院等级,统一按以下标准实行按床日付费方式限额结算,具体为:职工医疗保险平均床日结算费用限额不超过75元(含范围外费用,下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按职工医疗保险床日结算标准执行,离休医疗统筹按不超过职工医疗保险标准的150%执行。
对既享受照护保险待遇又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床日结算标准,仍执行原上调规定。
8.正常开展医疗服务的二级及以上专科医疗机构、护理院和正常开展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可适时申请纳入医疗(或照护)保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
9.调整部分医疗保险乙类药品项目等级,将原项目等级为乙3类药品的医保项目等级调整为乙2类;将原项目等级为乙5类药品的医保项目等级调整为乙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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