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医改,落实“放管服”要求,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增强参保人员获得感,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照护需求,提高我市医疗、照护保险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医疗、照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如下。
10.调整完善按病种收付费有关规定。
(1)各统筹地区可将具备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能力,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血液净化(腹膜透析)技术资质和资格认证,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相关管理规范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含一级医院),纳入终末期肾病门诊按病种收付费定点救治机构。由定点单位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公布。一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结算价格按血液透析6180元/月、腹膜透析5600元/月结算。
(2)各统筹地区可将具备相应诊断、检查、治疗手段及资质,设有相应专科并配备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医师的定点医疗机构(含一级医院)纳入日间手术治疗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由定点单位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公布。其按病种收付费价格标准按相应病种二级医院收付费价格的95%执行。
其余医保待遇、结算方式、管理要求等仍按《关于南通市医疗保险对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病种和部分日间手术试行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通知》(通人社规〔2015〕15号)文执行。
11.从2018年12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费用结账时,属于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或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符合大病保险待遇享受规定的,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起付标准以上各费用段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12.取消《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通人社规〔2016〕14号)、《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暂行办法》(通人社规〔2016〕15号)文件“市本级非主城区的不得迁入主城区,通州湾示范区的不得迁入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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