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医改,落实“放管服”要求,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增强参保人员获得感,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照护需求,提高我市医疗、照护保险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医疗、照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如下。
13.取消《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通人社规〔2016〕14号)规定的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协议管理时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的要求;删除《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暂行办法》(通人社规〔2016〕15号)第五条基本条件中“申报单位上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规定,取消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协议管理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房屋产权证”“药监部门认定的申报单位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材料”“纳税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要求。2018年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按本款规定执行。
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不再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通州区遵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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