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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9页

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统一标准、属地管理”的要求,全市统一规范经办管理服务流程和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及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工作。市社保中心制订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指导各区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本区的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负责做好参保缴费管理、落实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发放及持卡就医政策宣传工作、落实困难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各类病种审核、异地就医登记管理及零星报销费用的受理、审核和复核等日常业务工作,督促各街道(镇)、社区(村)基层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展“互联网+人社”工作,依托市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网上参保缴费、就医结算、信息查询、政策宣传等便民利民举措。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门诊统筹、门诊高费用补偿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学生儿童除外)在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按规定先在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首诊、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急诊、抢救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门诊大病、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等实行按病种定点就诊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布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统一病种认定标准及参保人员定点就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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