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人社〔2018〕142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6日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宁政发〔2018〕7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缴费
第一条 下列人员可参照《办法》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1.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随父母在我市居住且持我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
2.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且母亲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母亲怀孕28周或建大卡后即将出生的婴儿(以下简称“准新生儿”)。
第二条 凡符合我市参保规定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至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镇)和社区(村)负责社会保险经办的相关机构(以下统称“基层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以下人员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1. 18周岁以上以学生儿童身份参保的,需提供教育部门或学校出具的在我市高中(含高中同等学历)就读的学籍材料;
2. 按规定持我市居住证参保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 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参保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身份证;
4. 准新生儿参保的,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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