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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第2页

2018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20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通知》内容,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2013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我区已将企业年金备案的权限进行下放。为方便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备案工作,我们决定继续将企业年金备案权限下放。因此,《通知》规定:我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我区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总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对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通知》规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由集团公司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问:企业年金方案如何变更、终止、中止?

答:当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中止时,为统一规范程序,《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终止、中止缴费或恢复缴费,应向备案地报告。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人社厅发〔2014〕60号执行;中止缴费、恢复缴费的,应填写《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附件2)。为便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受理时间改为“即报即受理”(原规定为: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

问:企业年金政策如何衔接?

答:为做好36号令的实施,及实现新旧政策平稳衔接,《通知》规定:目前正在运行的企业年金方案,不符合36号令规定的,应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变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主动为用人单位变更方案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工作。2018年1月之前的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执行,2018年2月之后的缴费标准参照36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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