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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桂人社规〔2018〕2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及其职工,可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办法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

(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统一使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

(三)关于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变更、终止及中止缴费和恢复缴费。

1、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变更及终止

我区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其中: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总部设在我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自治区内企业(含区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总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其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下属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在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已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可按36号令规定进行变更、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出现变更或终止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备案地报告。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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