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7页

为保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一)首次进行辅助器具配置的;

(二)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维修、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辅助器具规定使用年限内需要维修,或在规定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更换的,经经办机构核定后,所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 伤残待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市劳鉴委确认的延长期限)后,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劳鉴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伤残等级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二)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按复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支付或停止支付。伤残津贴的计算方式为:复查鉴定前的伤残津贴除以伤残等级对应的本人工资比例之商,乘以复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本人工资比例之积;复查鉴定前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相关推荐

  •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
    0阅读
  • 2月25日,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决定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1年至2022年2月1日。...
    0阅读
  • 2月25日,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
    0阅读
  • 韦莱韬悦携手全球性指标保险公司利宝保险(LibertySpecialtyMarkets)于近日推出声誉危机保险。这一解决方案将帮助企业转移与声誉危机相关的财务风险,并提供一系列非保险类专业服务,包括人工智能(AI)支持的数据分析。...
    0阅读
  • 什么是人身风险?...
    0阅读
百年鑫越人生终身寿险

¥ 3,000

2,173,121 份

在线投保
开心保人保全球旅行境外申根计划

¥ 30

1,737,986 份

在线投保
汪星人意外医疗险

¥ 130

720,606 份

在线投保
复星联合超越保长期医疗保险(特需版)

¥ 272

491,304 份

在线投保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