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涉及证明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清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78号)要求,管理中心对涉及证明事项的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决定对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封存业务的通知》(南金通〔2014〕10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三)项第2点修改为“属工作变动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材料(由人力资源公司或劳动事务代理公司代缴的,提供与用工单位或代缴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属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者清算小组提交相关材料。”
三、对《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归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南金通〔2014〕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二)项第1点第(3)小点修改为“单位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隶属关系材料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将第一条第(二)项第2点第(3)小点修改为“单位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隶属关系材料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2014年5月12日前,已办理停缴的职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办封存手续;如需补办封存手续的人数较多而无法按要求提供职工的终止劳动关系材料的,可以统一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说明》。”
(四)将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提交材料:缴存职工身份证、原单位工作就职材料(包括调动材料或终止劳动关系材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转出、转入单位盖章,一式二份,如转出单位不盖章的,要说明原因)。”
(五)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转出服务网点收到缴存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办理转出手续;转入服务网点收到转出服务网点转来的受理材料或转入服务网点收到缴存职工递交经转出服务网点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办理账户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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