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涉及证明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清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78号)要求,管理中心对涉及证明事项的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决定对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南金规〔2018〕2号
管理中心各科室、营业部、管理部,铁路分中心: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涉及证明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清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78号)要求,管理中心对涉及证明事项的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决定对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公布如下:
一、对《关于印发〈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南公积金通〔2010〕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附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业务流程》第六条修改为“委托人须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材料、住房公积金账号、近期还款凭证一份,《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见附件二)等资料。”
(二)将附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业务流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增加委托人的。委托人向网点提出冲还贷授权变更申请,需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材料、原签订的《委托书》。”
(三)将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附则》第十一条修改为“所有委托人都必须亲自携带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材料、户口簿等亲属关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最近一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场签署本委托书。”
(四)将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注销)书附则》第六条修改为“所有的委托人都必须亲自携带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材料、户口簿等亲属关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场签署委托变更(注销)书。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签字均属真实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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