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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3页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涉及证明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清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78号)要求,管理中心对涉及证明事项的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决定对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对《关于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住房贷款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南金发﹝2015﹞8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办理约定提取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二)委托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三)委托人的婚姻关系材料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四)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五)属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最近的贷款对账单(还款凭证)。”

五、废止《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流程调整试行的通知》(南金发﹝2015﹞19号)。

六、废止《关于调整装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的通知》(南金通﹝2016﹞26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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