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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关于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意见-第4页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探索建立“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保障失能、失智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基础护理费用”主要是指与医疗护理密切相关的护理费用,包括诊疗费、护理费、巡护费等费用。“日常照护费用”主要是指参保职工发生的与日常生活照料相关的费用,包括生活护理指导、洗发、擦浴等。

经评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基础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和保障对象按比例分担,原则上个人负担比例不低于10%。

参保职工在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原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门诊慢性病待遇改由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参保职工在享受院护和巡护待遇期间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因病住院期间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结算办法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实行按床日定额包干、限额支付或按项目付费等灵活的费用结算模式,具体费用结算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专护”“院护”实行定额包干,按定点医护机构等级、保障方式及服务能力和失能、失智人员护理等级确定包干标准;“巡护”实行限额支付,根据失能、失智人员护理等级按月确定巡护限额。超出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的项目由参保职工按项目付费。

四、管理与服务

(一)经办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委托管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经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标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承办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现与养老护理机构、医疗机构等领域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经办管理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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