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我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县(区、管委会)可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县(区、管委会)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事先按程序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报请县(区、管委会)党委和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区、管委会)负担。
(三)确保老年城乡居民享受养老待遇。根据全民参保计划要求,为如期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目标,2020年底前,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市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保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在省定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财力状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等情况,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定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县(区、管委会)根据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市定标准调整等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县(区、管委会)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经县(区、管委会)党委和政府同意后实施。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以及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含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集体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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