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2019年1月起,我市执行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具体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以上档次缴费补贴的财力分担按照莆政综〔2015〕1号规定执行。各县(区、管委会)可对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的缴费档次依规设定,并适当提高高档次缴费的补贴金额,所需资金由县(区、管委会)财政负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我市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持证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由于最低缴费档次标准调整,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代缴的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按200元新标准执行。新增加的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莆政综〔2015〕1号规定的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分担办法执行。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以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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