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四)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五)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
(六)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产权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及配偶应当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年限。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对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以下四项中的最低值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最高上限:
(一)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额度;
(二)不得超过按国家、省、市房贷政策规定的应缴纳首付款后剩余房价的最高额度;
(三)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最高额度;
(四)贷款期限5年(含)以下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总额的40%。
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总额计算方法: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以双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借款人配偶在我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月收入与借款人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缴存公积金的以缴存基数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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