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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4页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他人(可以是多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质押物。

以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质押的,要由出质人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其质押证明中确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借款人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前不能使用。

第十六条 质押担保的期限自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等资料上签字。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齐全有效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为借款人办理后续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账户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当个贷率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实行贷款轮候发放制度,按照借款人办理完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逐批放款,以确保住房公积金收支平衡,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一年期的公积金贷款,不分段计息,到期日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采取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在还款期内把公积金贷款总额等分,借款人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公积金贷款在该月所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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