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借款人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由受委托银行每月扣款;也可采取委托公积金中心每月自动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期间,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贷后,还款期数不作调整,月还款额重新计算确定。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新合同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应当持同意履行《借款合同》的书面材料等文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无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依法对质押、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实现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公积金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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