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8〕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淮人社发〔2018〕14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8〕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各项工作要求,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主动适应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基金,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121号)要求,全面落实我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参保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要确保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待遇,杜绝拖欠和支付不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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