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
(二)偿还所购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房且依法租赁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四)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就业的;
(七)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被判处刑罚的;
(十一)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息。
职工退休、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四)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部分,可申请提取同户家庭成员(仅限于直系血亲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六)、(七)、(八)、(九)、(十)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状态应当为封存状态。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原件;提取同户家庭成员公积金的,须提供户口本原件或合法有效的同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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