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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第3页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证明、付款票据。

2.购买本市二手住房的,须提供交易契税发票、购房增值税发

票、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

3.购买外省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购房所在地的需求证明(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学籍证明或就业社保证明等)。

4.职工购买外省市二手住房的,须提供交易的契税发票、购房增值税发票、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购房所在地的需求证明(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学籍证明或就业社保证明等)。

(二)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

(三)大修自有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鉴定报告(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及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

(四)拆迁还原安置住房的,须提供拆迁还原住房找补差价票据、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结算单。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须提供住房借(贷)款合同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记录明晰的银行还贷存折或银行出具并盖章的还款记录单。此后续提取须提供银行出具并盖章的还款记录单等证明材料。职工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借(贷)款合同、提前偿还贷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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