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十三)职工被判处刑罚的,提取代理人须提供该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代理人提取及代理人与该职工的家庭关系证明、判决书或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工作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虽有购房、建房、租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有效证明的;
(二)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
(三)装修、零星维修住房的。
第四章 提取时限及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须在行为发生后2年内凭有效证明提出提取申请。其中:购买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购房价款、缴纳税费和公共维修基金总和。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取额度参考工程预算和当地市场价格情况核定。
第十三条 偿还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户家庭成员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总额。还贷期间每年可提取1次(提取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最小提取频次为每年提取1次。超过1年未提取的,按实际月数提取。
第十四条 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的,本人及其同户家庭成员可提取1次,但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前结清凭证金额。
第十五条 职工以购房、偿还住房贷款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
的,实行按套总额控制,同户家庭成员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因购买该套住房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及房贷本息支出总额。
第十六条 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当年实际支付房租金额,但不得畸高于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租房期间每年可提取1次,提取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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