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城乡低保家庭生活困难的,每年提取额度按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提取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九条 提取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本市职工收入和住宅市场价格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提取申请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行为和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对职工以租赁住房、外省市购房等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向职工充分说明骗提套取风险、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并要求职工签署提取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职工应当关注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网站、短信等渠
道发布的提取业务相关信息。
第六章 提取受理及审核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对提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并依法依规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申请严格审核:
(一)职工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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