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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第7页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同一套房屋在1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

(三)2名以上(含2名)不动产权证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全部产权证持有人之间为非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

(四)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五)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第七章  提取程序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大力推进网上提取业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在网上办事大厅实名注册后登录,根据提取条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

(二)对于应由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获取的,不再要求职工提供。

(三)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职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方式采用住建部结算应用平台实时支付。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提取管理应当接受国家、省、本市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市公积金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3年内不予批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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