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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2页

《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立凉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城乡居民的参保工作,其征收任务,由州人社局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纳入各级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各级人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县市经办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统筹协调。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运行的监督管理;

卫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财务管理;

食药监督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负责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审计监督;

监察、公安、发改、国土、税务、工商、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 参保与基金征集

第六条  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乡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含长期在州内居住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居民。上述范围内人员可在居住地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可跨制度转移,但不得重复参保。

第七条  城乡居民应于集中参(续)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缴费,集中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30日,其余城乡居民由户籍所在社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参保缴费,集中缴费期为10月1日至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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