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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10页

《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当年,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参合(保)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自动转入当地城乡居民医保,从转入之日起连续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调整意见由州人社局、州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原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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