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用药医保支付的适用情形: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疾病,在本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门特病种治疗,需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中的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等19种药物(详细药品清单见正文附件),而就诊医疗机构出现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治疗所需药物的情况时。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和用药需求,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1号)、《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转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粤卫函〔2016〕985号)的文件精神,我局拟制了《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外购用药相关医保支付事项的通知(送审稿)》,进一步扩大门诊特定病种处方外配的药品范围。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1号)
(二)《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
(三)《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转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粤卫函〔2016〕98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外购用药医保支付的适用情形: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疾病,在本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门特病种治疗,需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中的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等19种药物(详细药品清单见正文附件),而就诊医疗机构出现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治疗所需药物的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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