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现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的售房款账户。
3.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售房人账户。
(八)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中,成都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审查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的,应退回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三十二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若部分提前还款,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金额应为5000元的整数倍。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应接受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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